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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男女双方经媒人介绍相识并确认恋爱关系,异地通过电话及微信等方式沟通交往一段时间,之后在原告家中双方亲属及媒人一同会餐,但是没有提到彩礼的事情,第二天男方向女方转账50000元。之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8个月后,双方分手,解除恋爱关系,之后因为交往期间的大额转账性质及返还问题诉至法院。

本案中双方虽然没有举行彩礼仪式并书写彩礼单,但原告给付50000元款项的事实存在,且该数额较大,给付时间发生于原被告双方父母及媒人均在场聚餐当晚后的凌晨,随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8个月,再结合购买钻戒、金手镯的事实及通话录音,能证明双方存在缔结婚姻的目的,因此给付彩礼款。

法院考虑双方同居的事实情况,结合双方实际花销,酌情返还30000元。

法律分析:

婚约财产纠纷,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为某种原因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当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因婚约给付彩礼的行为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以无法缔结婚姻为由,要求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5]]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彩礼的认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考虑:

1.双方是否有缔结婚姻的意向;

给付彩礼目的都是缔结婚姻,双方对将来缔结婚姻有基本的共识是认定财物为彩礼款的首要因素;

2.双方对给付彩礼风俗习惯是否有共同认识;

当今社会信息传播迅速,即便当地没有给付裁量习俗,但通过多种渠道对彩礼有共同认识,不违反法律行为基本原则的,可以认为给付财物满足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对彩礼风俗习惯是否有共同认识,可以通过双方自认、各自居住地、恋爱交往地是否有该风俗、婚姻缔结地是否有该风俗等综合考量。

3.给付彩礼的相对价值大小;

彩礼一般应为数额较大的现金或者价值较高的贵重物品。

关于数额较大和价值较高的评判标准,应结合风俗习惯,男女双方主观意愿,客观条件进行多方面综合考量。

对于节日、纪念日等特殊意义的日子中特殊金额的经济往来不认定为彩礼。

在特殊意义的日子求婚、订婚的情况需要从多方面综合考量。

案例来源:(2021)黑02民终33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