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治理的再思考

最近,平台出了很多事。先是以拼多多为代表的电商平台因充斥假货而受到质疑,再后来是以滴滴为代表的网约车平台因安全问题而受到整顿……

陈永伟/文

平台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进入人们的视野不过十多年的时间。拜互联网技术和网络外部性的特征所赐,在这段并不算长的时期内,一批平台企业迅速成长,从创业公司变成了独角兽,甚至变成了行业巨头。但或许是“走得太快了,灵魂就赶不上身体的步伐”,在目睹平台企业高速成长的同时,人们对于平台自身的认知却相对欠缺,对于平台的治理则更是缺乏经验。

最近,平台出了很多事。先是以拼多多为代表的电商平台因充斥假货而受到质疑,后是P2P平台的接连暴雷引发恐慌,再后来是以滴滴为代表的网约车平台因安全问题而受到整顿……这些事件无不指向了平台的治理问题。在这种背景下,对平台治理的本质、原则,以及实践方案进行一次全面的反思将是十分有必要的。

在政府与平台之间划界

治理是任何一个组织都必须面临的问题,大到国家、小到企业,概莫能外。治理的本质在于建立和运作一套规则,从而对“谁参与组织”、“怎样分配价值”、“如何解决纠纷”等问题进行规范。

良好的治理体系必须是能够让组织的价值得以增长,同时还能保证增长的价值在组织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公平地分配。例如,对于一个国家,良好的治理要求在经济增长的同时,收入分配处于一个合理的区间;而对于一个企业,良好的治理则要求在利润增长的同时,照顾好员工、股东,以及消费者等各方面的利益。

平台治理固然没有像国家治理那么复杂,但相比于一般企业的治理,其复杂性却要高得多。这是因为,平台具有“二重性”——它不仅是一个企业,还是一个市场,它涉及的利益相关者数量更多、类型更复杂,因此协调企业也更加困难。以网约车平台为例,它的利益相关者不仅包括其员工、股东,也包括其平台上的司机和顾客,甚至还包括出租车等竞争对手。在很多时候,这些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是彼此矛盾,甚至冲突的。例如,当平台要按照股东的诉求进行迅速扩张时,就可能会以牺牲服务质量,甚至安全性为代价,而这就会侵犯到顾客的利益。

当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发生了冲突时,权衡取舍就是必要的。而在这个时候,谁来制定规则、怎样制定规则就变得相当重要了。这里有两个可能的选项:政府定和平台定。换言之,是让政府来进行规制,还是让平台自己进行治理。

应该说,这两种制定规则的思路各有其特点:

首先,从目标上看,政府会更倾向于社会总体的利益,而平台的目标则会更加倾向于其本身股东和员工的利益。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平台的活动会直接涉及平台上的经营者和用户,但这两个群体的利益主要是通过收益、利润等指标反映出来的。尽管平台为了追求利润,必须照顾这些主体,但在很多情况下它们的利益并不是完全一致的,尤其当平台的行为很难被价格反应、且具有强烈外部性时,情况更是如此。

其次,从可选的治理手段来看,平台要比政府更为灵活。政府管制只能以禁令、价格限制等有限的方式实施,而平台治理的工具则更多,除了可以利用价格等常规手段,还可以通过设定规则、声誉机制等方式进行治理。

再次,在信息和知识的掌握上,平台要比政府更有优势。哈耶克等曾强调过一个“局部知识”(local knowledge)的概念。在他看来,有很多“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知识分散在个体当中,如果要对一个组织进行计划,就必须对这些分有的局部知识加以搜集和整合。由于政府并不直接接触平台的利益相关者,因此它在搜集这些局部知识时就有相当的难度,而如果欠缺局部知识,那么政府所作出的决策将很有可能是不符合这些主体的利益的。相比之下,平台在搜集局部知识上的优势就大得多。通过和不同利益主体之间进行频繁的交互,它可以较好地获取这些需要的知识,从而为自身的决策提供参考。

选择哪些事情归政府管,哪些归平台管,需要权衡两者的成本和收益。政府管制的优势在于其目标(至少从理论上看)更符合公众利益,但其劣势在于其掌握的信息和工具的限制更少。平台的劣势在于它的目标并不是公众利益最大化,平台本身的利益和公众利益之间就存在着冲突,而其优势在于更多的信息掌握和更多的可选择工具。双方成本收益的权衡决定了政府管制和平台治理之间的界限。

我们可以做一个形象的比喻:**政府和平台好比两个枪手。政府的优势在于更能瞄准靶心,但在射击时可能手抖;而平台的瞄准可能没有政府准,但射击时的准确率却较高。**在这种条件下,到底让两个选手哪个去参赛,就要综合考虑是前者手抖更影响成绩,还是后者瞄偏更影响成绩。

显然,这个问题在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答案。但是一般来说,如果平台活动的外部性很大,那么它的规则就更应该由政府来定;而如果平台活动的外部性较小,那么它就更应该归于平台自身治理的范围。举例来说,对于P2P借贷这种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活动,或者可能影响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问题,就更应该交给政府来规制;而对于网上交易商品等外部性很小的行为,则应该更多地留给平台来进行治理。

寻找平台治理的工具

网络法学家劳伦斯·莱希格(Lawrence Lessig)在讨论网络空间的治理问题时,曾经提出过对系统进行控制的四个主要工具:法律(laws)、规范(norms)、结构(architecture)和市场(market)。莱希格的这一思路同样可以被借鉴来考虑平台治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