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已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环节,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二十条),2022](<https://www.gov.cn/zhengce/2022-12/19/content_5732695.htm>))
目前,涉及到数据资产(Data Asset)的国家标准有三条,如下表所示:
| 标准号 | 标准名称 | 状态 |
|---|---|---|
| GB/T 37550-2019 | 电子商务数据资产评价指标体系 | 现行 |
| GB/T 40685-2021 | 信息技术服务 数据资产 管理要求 | 现行 |
| GB/T 46353-2025 | 信息技术 大数据 数据资产价值评估 | 即将实施(2026-05-01) |
其中,对数据资产的定义为:以数据为载体和表现形式,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带来经济利益的数字化资源。并且国标中明确写出了“数据资产能够估值、交易,并以货币计量”。数据资产的基本特征包括非实体性、依托性、可共享性、可加工性和价值易变性。影响数据价值的要素有生成要素(从管理视角分析数据资产形成过程中的各项资源投入、技术支撑和安全合规保障等)与应用要素(从业务视角分析数据资产的应用价值和风险等,包括数据资产的使用范围、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供求关系以及数据关联等)。
在地方标准中,有关数据资产或数据知识产权(Data Intellectual Property)确权、交易、质押贷款的标准有如下几条(均为现行):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标准中没有包含“数据知识产权”的标准,而地方标准中既有“数据资产”,也有“数据知识产权”。其中,对数据知识产权的定义为:权利人对经过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尚未明确这两者之间是否有本质区别,个人看来,数据资产需要确权,确权后就是数据知识产权。另外,在杭州市出台的《数据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指南》(DB3301/T 0427-2023),评估方法7.4 衍生方法中,引用了《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说明两者定价方法其实类似;山东省出台的《数据知识产权确权指南》(DB37/T 4877-2025)数据知识产权运用中,表明了数据知识产权可以作为质押融资使用(还可以数据二次加工,申请新的数据知识产权,有点像重复抵押了)。
各标准描述的定价方法事实上都相同,为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场法,下面参照国标GB/T 46353-2025简单列举。
有关数据知识产权抵押融资的案例在近年已有不少,如下表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