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間公司中,若有一半以上之員工有加入產業工會,工會可以向資方提出團體協商,要求資方簽訂更優於勞基法之團體協約,以保障員工(勞工)權益,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
<aside> 💡 以事務所常見組合為例:公司有老闆、老闆娘、4個員工,只要有其中2位員工加入工會,就能由工會提起團體協約協商之請求。團體協約保障全公司員工,就算之後身為工會會員的員工離職,一樣不影響協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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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協約可以約定工資、工時、津貼、獎金、調動、資遣、退休、職業災害補償、撫卹等勞動條件,更多項目請參照團體協約法§12。
參考:團體協約法、工會締結團體協約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