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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出借人在一年之内在同一地区法院有五个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利性,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非法放贷,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其与借款人签订的民间借款合同无效,本金以实际借款数额计算、不计利息,担保人对本息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简介

一、2017年6月15日,张强向许国勇借款9万元,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

二、2018年9月16日经核算,张强共欠许国勇本金及利息101600元,张强向许国勇出具了借条,内容为“借款借据,今由张强向许国勇借款,本金101600,月利率18‰,担保人:谢忠超,直至本息还清,借款人:张强,2018年9月16日”。谢忠超为此笔借款提供了担保,并在借据中签字按了手印。

三、2018年9月16日,张强向许国勇出具了收到条,内容为“收到条,今收到许国勇现金101600,收款人:张强,2018年9月16日”。

四、易县法院一审判决,张强限期还许国勇本金101600元及按月利息18‰支付利息,谢忠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强、谢忠超不服,上诉至保定中院。

五、张超二审阶段提交了易县法院通过其审判系统查询2018-2019年许国勇在该院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登记表,共计21起,主张许国勇系职业放贷人、构成非法放贷行为。

六、保定中院二审认为,许国勇系职业放贷人、构成非法放贷行为,本案借款合同无效,张强给付许国勇本金9万元、谢忠超不承担担保责任。

裁判要点

**本案核心要点分别为许国勇能否被认定为非法放贷行为、案涉民间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以及本金及利息如何计算?一、许国勇系构成职业放贷、非法放贷。**保定中院查明,上诉人张强提交易县法院通过其审判系统查询的2018年至2019年被上诉人在该院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登记表一份,共计21起,根据2019年10月21日两高两部颁布的意见,被上诉人属于两年内向不特定的多人出借资金10次以上,其行为属于非法放贷行为。**二、案涉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保定中院认为,近一年内,被上诉人许国勇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20余起,被告均为不特定他人,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其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无效。**三、借款合同本金为九万、不计利息。**保定中院认为,一审查明“2017年6月15日,张强向许国勇借款9万元”,双方当事人均未就此提出异议,对本案借款本金9万元本院予以确认,对该9万元上诉人张强仍应承担偿还责任,因借款合同无效,对被上诉人许国勇主张的借款利息不予支持,上诉人谢忠超亦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总结

**1. 对借款人而言,**在借款之前,要深入了解、搜集出借人是否有职业放贷、非法放贷的背景和资料,以免陷入高利贷的陷阱;在借款之时,要特别注意借款合同及对账时确定的债权金额;在纠纷发生之后,要留心搜集出借人是否存在两年期间持续、高息以及反复借款等向不特定人借款的事实,包括不限于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以及民事调解书等等。据此,主张证明出借人存在职业放贷、非法放贷行为,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以免支付利息。此外,如果出借人还实施暴力催债、非法拘禁以及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对担保人而言,**在提供担保时,要特别注意借款合同的真伪、担保合同或者担保条款约定怎样的担保类型、是否存在加重担保责任以及是否存在侵害担保人权益的情形,若存在的,可以拒绝提供担保。在发生纠纷后,担保人可以和借款人站在一条战线上,以出借人构成职业放贷、非法放贷为由主张借款合同无效。此外,法人提供担保的,应特别注意是否存在关联担保和非关联担保的情形,是否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程序,出借人是否尽到审查章程、决议等法定义务的事实等,做到免除担保责任。

**3. 对出借人而言,**特别留意最近一年多来,中央对职业放贷、非法放贷等扰乱国家金融市场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和相关政策,适当收敛放贷行为,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谦抑性,切勿铤而走险。同时,特别注意防范以虚构债务的方式提起虚假诉讼,亦切勿通过拉横幅、圈禁人、泼油漆、辱骂殴打、捆绑游街等非法手段向借款人、担保人暴力催债,倘若一旦触及刑律,后果将不堪设想。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16日)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