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互联网医院、将互联网医院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的第二名称以及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要求,向其或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和执业登记申请。
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部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
(二)提交材料:
(三)审核登记:
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设置审批阶段
指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中外合资合作、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
1.受理部门:《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明确的审批机关。
2.提交材料:
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许可材料清单,并增加以下内容:
(1)在《设置医疗机构申请表》服务方式中增加“互联网诊疗”;
(2)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有关内容;
(3)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提交合作协议。
3.审核审批:
(1)审批机关按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2)批准设置并同意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同意开展互联网诊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