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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购买新车后发现底盘等处存在生锈现象,购车人蒋先生以欺诈为由将4S店诉至法院。4S店则称底盘生锈并不影响车辆使用,不构成欺诈。日前,海淀法院审理了此案,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蒋先生诉称,2018年10月,他在4S店花费30余万元购买了一辆林肯汽车,但在进行车辆贴膜底盘装甲和护板等装饰后,蒋先生发现车辆存在底盘、悬梁、前梁及减震包等大面积锈蚀,以及排气管被水浸泡等现象。蒋先生认为,在其购车时, 4S店欺瞒车辆存在的上述问题,并在车辆装饰前不让其查看车辆底盘情况,在底盘装甲及安装发动机护板时对严重锈蚀问题不做处理,直接用装甲和护板掩盖遮挡住锈蚀,企图不让其知道锈蚀情况。其与4S店约定购买的是全新、未使用过的、不存在任何瑕疵的合格车辆,4S店却在故意隐瞒车辆底盘、排气管及发动机底座等部件存在严重氧化锈蚀的情形下将车辆交付,并未告知其实情,在整个销售过程中故意隐瞒欺骗、以次充好,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买卖合同,退货、退款并索赔三倍购车款。

被告4S店辩称,其在销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行为,涉案汽车底盘锈蚀系由于车辆为原装进口,经海运时的潮湿空气等所遗留的痕迹,不存在质量问题。在交付车辆前,4S店确已发现了蒋先生所陈述的底盘生锈情况,但因为不涉及安全驾驶,所以未告知蒋先生,交付给蒋先生的车就是原始的状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4S店与蒋先生签订的车辆购销合同是否存在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4S店向蒋先生交付的涉案车辆底盘存在大量生锈的情况,且在交付前4S店已经知晓,但并未进行告知,4S店的交付行为的确存在瑕疵,但并未达到欺诈的程度。所谓欺诈,指故意欺骗他人,并使其陷于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之行为。首先,车辆底盘生锈不属于隐蔽瑕疵,一般人均可肉眼可见;其次,4S店并未使用手段将涉案车辆底盘生锈予以遮盖、涂改;再次,4S店也未使蒋先生作出错误判断。故4S店未告知蒋先生涉案车辆存在底盘生锈的情况,属于履行合同的瑕疵,4S店应当对此瑕疵承担违约责任。另,查阅PDI报告,无相关车辆底盘生锈的检测事项,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底盘生锈影响车辆的使用,故4S店的违约情形达不到欺诈的程度。在本案中,蒋先生并非主张要求4S店就其瑕疵履行的行为存在违约责任,而是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合同、退货退款并支付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则依据不足,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请。

宣判后,原告蒋先生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