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其中要求,因为“当前,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框架基本构建完成,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建立,各地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故通知:“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兵团分院根据各省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应于今年内启动。”。
由此,各地法院纷纷出台“同命同价”的《试行办法》,宣布本省全部或部分法院司法审判中,推行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人身损害统一赔偿标准。最高院规定的2019年年内各地法院启动该项工作的期限已过,有公号梳理汇总了全国各地已经开展调查此项试点的法院。
此外,网友留言显示,上海市、天津市、湖北省法院也从2020年1月1日起全部试行“同命同价”。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名称都被冠以“同命同价”,但各地法院试行的时间不同,适用的案件类型也不一致,有的规定仅限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的仅规定了一审尚未审结案件适用,需要具体的查看当地的法院文件规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适用城乡标准试点工作,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充分维护受害人的权益,结合全省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全省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二、全省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三、全省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对当事人赔付能力不足的案件优先调解,化解矛盾纠纷。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应当及时判决。
四、本意见施行后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五、本意见自 2019 年 12 月 20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