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首发】法的基本是人性

一直想写一篇论文,研讨一下关于法的人性。但是由于自己的理论水平有限,一直未能成就。但我觉得,这个问题不得不讲,也十分有讲的必要性与急迫性。故写此短文浅谈法的人性,谨以自己个人之感悟抛砖引玉。

本人已过知天命之年。回想自己50余年的点点滴滴,风风雨雨,所见、所闻、所遇、所言、所行、所受、所感。将之与我从事法律工作所结合。尤其是在自己承办刑事案件过程当中,对法之人性感触尤深。近读林东茂先生所著《刑法综览》(2016修订版)又颇受触动。

林东茂先生在《刑法综览》8版修订序中,写到**“成为一个完满的法律人,除了熟知法律制度与精神之外,除了顾盼自雄与高谈阔论之外,还要知道怎样成为一个人。如何当人,已经越来越不受重视。”**

人之所以为人,而不是动物。是因为人与动物之间有根本的、本质上的区别。

从个体属性上讲,人从根本上区别于动物的方面表现在人有丰富的情感意识与思维活动。

人有七情六欲。

关于七情六欲有多种说法。关于“七情”,儒家的说法是喜、怒、哀、惧、爱、恶、欲;佛教的说法:喜、怒、忧、惧、爱、憎、欲;医家的七情是喜、怒、忧、思、悲、恐、惊。这几种说法的共同点就是,这些都是人的心理反应或精神层面的感受。

关于六欲的说法也各有不同。六欲按《吕氏春秋》指由生、死、耳、目、口、鼻所生的欲望;佛教《大智度论》认为是色欲、形貌欲、威仪姿态欲、言语声音欲、细滑欲、人想欲;也有说法是求生欲、求知欲、表达欲、表现欲、舒适欲、情欲。这几种说法的共同点就是,这些都是人基于感官的直接体验或感官刺激反映到精神层面的感受。

“七情六欲”古人有古人的说法,今人也有今人的理解。

现代人则认为,七情,即七种情绪:喜怒哀惧爱恨怜。六欲,即六种欲望:求生欲、求知欲、 表达欲、表现欲、舒适欲、情欲。

人的所有情绪,都可归纳为上述七情;人的所有欲望,都可归纳或分解为上述六欲。

透过现象看本质。七情六欲无外乎是精神上或肉体与感官上,或是通过肉体与感官而达到的精神上的感受与追求。

更重要的是:人能思考,能运用工具,能运用权谋,能创造性地生产出精神产品和物质产品。

现代社会的各种文化产品,各种媒体信息都是精神产品的体现;我们的衣食住行更是体现了现代物质产品的极大丰富性。这些都是人类的物质文明的产物。

从社会属性上讲,人是社会的人,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工作生活受到复杂的社会规则的制约与调节,道德和法都是人类社会规则的具体呈现。

当然人与动物的区别还可以从生理上讲,如人的神经元和大脑结构:从生物学角度看,人类的大脑和神经元结构更为复杂,这也可能是人类具有高度思维和意识能力的基础。这些不是本文探讨的范围。

我将人之七情六欲,以及人能思考,能运用工具,能运用权谋,能创造性地生产出精神产品和物质产品的这些特性,归纳为感性与理性两个方面,并统称之为人性,人之本性。

人性在生活中的具体表现有很多方面,趋利避害为其一。

以西方思想为主导的市场经济促进了当今社会生产力与科技的长足发展和进步,充分调动了人对物质追求的积极性,物质生活日益丰富。但同时作为儒家思想传承的仁义礼智信文化,在某种程度上被大大地弱化,甚至于在走向消逝。南京彭宇案,法官一句“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扶”将中国亲爱互助之精神打入了冷宫,人在道德范畴内评判人的行为遇到了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