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核心命题:
一:初始委托人的监督积极性和最终代理人的工作努力水平随公有化程度的提高和共有经济规模的扩大而递减;
二:所有权共同体的分解将使初始委托人的监督积极性和最终代理人的工作努力水平严格增加;
三:代理人事实上的剩余索取权是对正宗共有经济(初始委托人索取剩余)的帕累托改进。
关键概念:
利用剩余索取权(residual claim)来定义企业的所有权:
公共所有制企业:
(1)剩余索取权被授予由一个以上的个体(”共有人“)组成的共同体(“公众”);
(2)每个个体享有相同份额的剩余索取权;
(3)不能有偿转让剩余索取权。
股份公司的不同:所有者(“持股人”)股份不同 & 剩余索取权可以有偿转让。
在公有经济中,称共有人为委托人,企业中领固定报酬的内部成员为代理人。按照公有制定义,委托人想实施监督权只能通过“用手投票”这一方式,这意味着在一个庞大的公有经济中,信息交流和组织成本很大,必须有某种等级结构的代表制度。以此构建出第一等级体系:监督权层层向上授权的委员会,最高为中央委员会;此外,由于控制面的局限,如果企业很多,中央委员会不可能直接监督所有企业,因此构建第二等级体系,由中央委员会向下授权到企业内部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