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

修法有界限

J499:憲法中有些規範具原則重要性,諸如憲法第2條國民主權原則、第2章基本權利保障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等,若聽任修正變更,無異對憲政秩序之破壞,故基於前述規定所建構之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所有國家權力之運作,包含修憲權在內,皆有遵守前揭規定之義務,此乃所謂修憲權之行使有界限。

J793:關於權力之區分,應依事務屬性,由組織、制度與功能等各方面均較適當之機關掌理,使國家決定及其執行能更正確、有效;又若權力之劃分無致機關彼此間權力關係失衡,即無違權力分立之要求。

防衛性民主

所謂防衛性民主,係指在自由民主社會中,國家原則上須容忍多元之價值及聲音,惟遇到欲破壞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價值主張時,此時憲法必須有自我防衛之手段,以免憲法為保障欲破壞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者之自由,最後反倒造成憲政價值之毀壞。

法治國原則

所謂法治國原則,係指國家必須依法而治,強調所有國家權力之行使皆須受法之拘束。又早期有論者提出形式法治國,任何國家只要依法而治及具正當性;惟晚近各國受立憲主義思潮影響,多提倡實質法治國,亦即法律之制定不僅應符合法律之形式,更應具符合正義之實質內容,以達保障人權之終極目標。

層級化法律保留

按國家限制人民基本權利,須有法律授權為基礎始得為之,是所謂法律保留原則,惟依釋字第443號解釋所揭示之層級化保留,應視干預程度而要求不同密度之法律保留。

再委任禁止原則

所謂再委任禁止原則,係指法規命令不得再授權訂定法規命令,蓋法規命令之所以得對外發生效力,係基於其有國會制定之法律授權,尚具有部分民主正當性存在,而法規命令已係由行政機關自行訂定,除非法律有明文規定法規命令得為授權規定,否則行政機關基於法規命令之授權,再行訂定對人民得以發生效力之法規命令,將對法律保留原則造成嚴重侵蝕,對人民之權利有所侵害。

授權明確性

J522:所謂授權明確性原則,係指法律授權法規命令限制人民權利時,其授權目的、內容、範圍應具體明確,而就授權明確性之審查標準而言,法規命令涉及刑罰者,須自授權規範預見行為之可罰;涉及行政罰,須有明確授權;行政罰亦刑罰者,依法律整體解釋得概括授權,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應與對人民權利之影響相稱。

J612:在概括授權下,法規明令是否逾越法律授權,不應拘泥於法條所用之文字,而應就該法律本身之立法目的,及整體規定之關聯意義綜合判斷。<<針對非行政罰也非刑罰之命令

112憲判5:授權明確性原則係指立法機關以委任立法之方式,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以為法律之補充,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即範圍應具體明確。而授權條款之明確程度應與所授權訂立之法規命令對於人民權利影響相稱。

J390: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予以裁罰性之行政處分,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其授權之目的、範圍、內容應具體明確,以符合授權明確性之要求。

J524:全民健保為強制性社會保險,攸關全體國民之福祉至鉅,故對於因保險縮所生之權利義務應有明確規範,並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與商業保險之內容主要由當事人依契約訂定者有別。若法律就保險關係之內容授權以命令補充規定者,其授權應具體明確,且須為被保險人所能預見。

刑罰明確性

J792:基於憲法罪刑法定原則,僅立法者有權建立刑罰法律規範,法院解釋適用刑事法律時,就犯罪構成要件不得以類推適用等法院漏洞補充方式,擴張或增加法無規定之內容,因而增加可罰行為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