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運作原則

1.法益保護原則:作為構成要件解釋之指導原則。

(1)個人法益&超個人法益:法益二元論之量相異說

(2)法益之功能:作為型分之構成要件設立及體系化基礎、競合類型之判準

2.罪刑法定原則:刑事處罰以行為時法律針對該行為有明確規定者為限。(J384)

(1)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2)習慣法禁止原則

(3)類推適用禁止原則

(4)明確性原則

*有利於人民時例外允許!

3. 罪責原則:以行為人有罪責為限,並與其罪責相當。無罪責即無刑罰。(J630)

刑法操作原則

1.時之效力:§2 從舊從輕原則

(1)原則適用行為時法律(從舊),例外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從輕)

(2)針對行為後法律變更者適用,若是行為中法律有變更則與本條無關

ex.私行拘禁為繼續犯,於行為終止前均為私行拘禁行為,期間內若法律變更,無法主張§2

2.地之效力

(1)屬地原則:§3國旗主義、§4隔地犯

(2)境外犯罪

a.屬人原則:

§6 公務員於國外犯瀆職罪章、脫逃罪、偽造文書罪、侵占罪。

§7 國民於國外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

*入境隨俗條款: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b.保護原則:

§8 外國人於國外侵害我國人<<國家保護人民之客觀性義務

§5 ①②③⑤⑥⑦ 任何人於國外侵害國家重大法益之犯罪

c.世界原則:§5 ④⑧⑨⑩⑪ 任何人於國外侵害跨國界共通價值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