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法益&超個人法益:法益二元論之量相異說
(2)法益之功能:作為型分之構成要件設立及體系化基礎、競合類型之判準
(1)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2)習慣法禁止原則
(3)類推適用禁止原則
(4)明確性原則
*有利於人民時例外允許!
(1)原則適用行為時法律(從舊),例外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從輕)
(2)針對行為後法律變更者適用,若是行為中法律有變更則與本條無關
ex.私行拘禁為繼續犯,於行為終止前均為私行拘禁行為,期間內若法律變更,無法主張§2
(1)屬地原則:§3國旗主義、§4隔地犯
(2)境外犯罪
a.屬人原則:
§6 公務員於國外犯瀆職罪章、脫逃罪、偽造文書罪、侵占罪。
§7 國民於國外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
*入境隨俗條款: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b.保護原則:
§8 外國人於國外侵害我國人<<國家保護人民之客觀性義務
§5 ①②③⑤⑥⑦ 任何人於國外侵害國家重大法益之犯罪
c.世界原則:§5 ④⑧⑨⑩⑪ 任何人於國外侵害跨國界共通價值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