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一、凡在全國實際從事 空間設計 (建築設計、室內設計、景觀設計包括但不限於前述之產業勞工)之勞工,均有加入工會之權利。
二、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未成年勞工加入本會者,應得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
第七條:會員資格與權利
第八條:會員退會時,須於退會前 7 日將退會原因提報理事會辦理退會,程序完成後視為出會。
第九條: 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之規定,服從履行本會決議案,並按時繳納經常會費。連續3 個月未繳納經常會費者,視為停權。繳清積欠會費經理事會審查後,始得恢復會員權利。
第十條:會員除名或出會,應清償所欠應繳納之款項。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規定及決議案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危害本會信用名譽與權益,處理原則訂定如下:一、會員有陳述意見之權利。二、得由理事會議決議,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停權、除名等處分,惟除名處分,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二條: 停權處分之內容為停止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會務行使及會員應享有之福利。